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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委会索赔五百万

食品企业使用五环标志惹上官司
1998-09-26 来源:生活时报 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本报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日前以一纸诉状将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指责该企业擅自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承担经济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此案9月24日开庭审理。

原告中国奥委会诉称,《中国奥委会章程》规定:“经国际奥委会批准,本会有权使用奥林匹克旗帜和奥林匹克徽章,并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指示,禁止任何第三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使用上述标志。”奥林匹克五环是国际奥林匹克标志,在《奥林匹克宪章》中第12—17条及该规则的附则中明确规定:该标志的一切权利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要求各国奥委会对此项权利予以保护。为此,原告曾于1986年征求国家工商局的意见后,在《体育报》上刊登通告,明确声明“任何个人或厂商未经中国奥委会许可,均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中国奥委会会徽”。

原告称,自1996年8月,原告发现汕头市金味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金味营养麦片”和“美味即溶营养麦片”包装上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和与中国体育代表团相关的用语,经查,汕头金味公司使用该标志并未经原告许可,属于擅自使用。对此侵权行为,中国奥委会曾多次函告该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给原告造成极不好的影响。

至此案开庭前,被告汕头市金味公司未提出答辩状。据悉,该公司给法院的答复是,原告的起诉书理由不清,未明确指出公司侵犯了的是商标权还是其它权利,而五环标志并不是商标,《奥林匹克宪章》也不是国际公约。此外,被告还提出,五环的权利所有人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委会仅有其代理资格,并不能证明他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还辩称,在第26届奥运会之前,广东省音乐文化传播中心和该公司联系,邀其为中国体育代表团提供经费赞助,该公司在向“26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经费征集委员会”提供13万元人民币的赞助款后,“音乐中心”发给他们2份由“26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经费征集委员会”盖章出具的《标志使用许可证》,根据该许可证,该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

据此,金味公司已向一中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追加“26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经费征集委员会”、“广东音乐文化传播中心”等4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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